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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高中学生会章程

已浏览:10849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17

 

孝感高中学生会章程

(2012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孝感高中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由学工处、团委指导的全体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标准。
    第二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团结全体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笃行慎思 敏学善育”校风的形成,协助学校创建一个生动活跃、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
   (二)成为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密切联系学生,积极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学生参与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
   (四)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在学工处、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结合自身的特点,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按照广大学生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全校学生开展思想教育、学习交流、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对外交流等活动,引导学生走与实践相结合、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成才之路;
   (五)加强与学校各部门、各社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加强与兄弟学校学生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学生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努力为学生和学校发展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凡取得孝感高中(含中澳合作部和永新中学)学籍的在校学生并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均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荣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生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学生会的会议和学生会的刊物上,参与学生会的工作和学生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有监督、批评学生会的领导机关和学生会干部的权利。

第三章  学生会组织制度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学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学校党政领导,学工处、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三)本会的领导机构,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五)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各班和会员的意见。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和下设

部门要使会员对学生会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六)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学校认为有必要时,经过与学生会执委会共同研究,经执委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可以调换校学生会的负责人。校学生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并公开聘任学生会干事。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需要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有关校学生会的全局性工作,由学校学工处、团委同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共同做出决定,统一部署。
    第九条  校学生会的刊物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学校党政、团组织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学生会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生会执委会行使权利。学生代表大会原则每年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查上届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届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并通过学生会的章程以及学生会其他工作条例;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执委会委员。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和产生办法。

(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孝感高中正式在籍学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5.勤奋学习,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6.有团队协作精神,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有一定威信;
  7.受学校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不得成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8.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和上届执委会委员应为当然代表。
(二)代表产生办法: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以自荐或经推荐成为代表候选人;
  2.班级选举应召开班会,进行民主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用差额或等额选举办法产生应选

名额;

3.代表产生后,应在本班进行公示2天;

4.公示无异议,根据规定上报学代会会议筹备处。

第十三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和产生办法。
   (一)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基层选举单位推选或执委会推荐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2.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具有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和自我教育能力;
     3.有一定的班级干部工作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有团队协作精神,团结同学,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在组织开展班、团、学生会工作和活动中,或在科技、文娱、体育、美术、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5.除非不符合以上条件或在学生会工作中有消极工作、错误言行,上届执委会成员应优先考虑。  

(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以自荐或经推荐成为候选人;
      2.填写候选人简明情况登记表,上报学代会会议筹备处;
      3.学代会会议筹备处初步审查,经报学校批准通过后,应在学校公示;
      4.公示通过后,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选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五章  学生会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校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校学生会的全部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执委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执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副部长、委员组成,各班班长、团支书可列席执委会会议。校学生会执委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由学工处、团委老师担任,代表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具体帮助和指导校学生会的工作,会同校学生会执委会,每学期提出工作计划,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关心学生会干部的思想进步,参与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上届学生会执委会推荐、本届学生会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产生,报学校学工处、团委批准。各部部长、副部长由主席团提名、执行委员会自荐,在校学生会全体会议上通过,报学校学工处、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负责召集校执委会全体会议,掌握和了解执委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计划和及时总结学生会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汇报,代表本校学生会执委会参加各级学联召开的有关会议。校学生会执委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在或受主席委托时代行主席职权。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是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执委会职能部门包括主席团、组织部、学习部、宣传部、文艺部、生活部、女生部、体育部、社团部、监察部等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席团:主席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了解学生思想、反映学生工作,促使全体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二)组织部:负责学生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内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各部工作情况活动的落实,并对学生会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三)学习部:配合学校教学部门,开展各种学习活动,激发同学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宣传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学生会的宣传工作,扩大学生会工作在校内外的影响。

(五)文艺部:开展各种富有特色的文娱活动,丰富同学的课余文化生活,参与学校艺术活动的组织工作,提高同学的艺术修养。
   (六)生活部:反映学生在生活方面的要求,派出人员参加学生食堂和宿管人员召集的会议,沟通学生与后勤部门的联系,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生活管理工作;积极宣传环保和卫生知识,倡导良好的环保和卫生习惯,培养学生良好的环保意识,负责周末卫生大检查。
   (七)女生部:在学校女生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女生活动,协助辅导员进行女生方面的教育管理。

(八)体育部:开展各种具有独创性的体育活动,丰富同学的课余体育生活,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提高同学的身体素质;负责校园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学生活动中的安全和保卫工作。

(九)社团部:以《孝感高中社团管理条例》为准则,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对全校各类学生社团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价。
   (十)监察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纪律督察和管理工作;宣传各种安全文明措施,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会的工作骨干。学生会干部要做同学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学生会会员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
   (一)政治上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学校的稳定和荣誉。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思想道德修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同学中开展工作,努力作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学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组织和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由各班级代表团推荐,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或由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报学工处、团委批准公开选拔聘任,在学代会上表决通过,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每届校学生会干部,在下届校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学生会干部为止。在特殊的情况下,学生会干部可以申请辞职(书面),在未经组织批准前不可自动离职,如自动离职,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工处、团委负有协助学校党政管理学生会干部的责任,负责推荐学生会负责人人选,对学生会干部的选配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学生会干部,学生会应当申请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在任期内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符合学生会干部要求的,将依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学生会内职务。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班级学生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设班长1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由班级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班委会班长为学生会当然代表,可以列席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参与学生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反映班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行使,并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细则制定权属于孝感高中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孝感高中第三十三届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