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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规范收费管理规定

已浏览:3019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1-21

  

湖北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规范收费管理规定

 一、办学规范   (高中教育)

1、招生规范。全省统筹中考招生工作,统一组织领导,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平台;严禁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中考平台外招生。

2、分班规范。实行平行分班,禁止高一年级文理分班,禁止办重点班、实验班。

3、课程规范。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必修获得116学分,选修I至少获得22学分,选修II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方可毕业。

必修116学分包括:语文10学分、外语10学分、数学10学分、思想政治8学分、历史6学分、地理6学分、物理6学分、化学6学分、生物6学分、信息技术4学分、通用技术4学分、音乐3学分、美术3学分、体育与健康11学分、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

4、时间规范。执行省普通高中作息时间规定,不得突破学年课时总量,不得随意增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和早晚自习时间,不得利用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普通高中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为4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11周(包括寒暑假、节假日和农忙假);每学年分为两学期,每学期分为两学段,每学段10周,其中9周授课。

5、毕业规范。学生修业期满,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养合格,获得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方可毕业。

二、收费规范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实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收费公告、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收费年审管理制度,收费员证制度,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收费委托制度。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以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高中学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类   别

 

项   目

公办普通高中

民办

普通高中

行政事业性收费

学费

计划生

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675元/生·学期;一般高中,470元/生·学期

民办高中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物价部门批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公办高中相关规定执行

择校生

省级重点(示范)高中,≤4500元/生学期;市级重点(示范)高中,≤3500元/生·学期;一般高中,≤2500元/生·学期

住宿费

收费标准由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共同制定

服务性

收费

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代收费

课本费

收费标准由市、州物价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核定

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由市、州物价部门核定

教辅资料

一科一辅,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购买

高考体检费

收费标准按照不突破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按当地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高考报名考试费

125元/生,其中:公共科目(语、数、外)25元/生·科,综合科目(即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50元/生·科。仅向参加高考的学生收取

 

(五)收费公示栏参考格式

湖北省普通高中收费公示栏

  

收费项目

 

 

 

 

 

公示内容

行政事业性

收费

服务性

收费

代收费

学费

住宿费

伙食费

课本费

作业本费

高考报名考试费

高考体检费

基本医疗保险

教辅资料

计划生

择校生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原则

统一收取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据实收取

学校代收

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购买

投诉电话

物价局:             财政局:               教育局:            学校:

注:本栏未注明的收费,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学生平安险、校服由学生直接向商家订购。

 

三、文件依据

1、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9学年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29号)

2、《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鄂教基【2006】5号)

3、省教育厅 省物价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

5、《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6、《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教基【2009】10号)

7、《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

9、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

10、《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1、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0号)

12、《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费规【2012】36号)

1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110号)

1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3】13号)

四、咨询及监督电话

规范办学咨询电话:   027-87328189

                    027-87328092  (传真)

                    0712-2049010

                    0712-2049009  (传真) 

规范收费咨询电话:    027-87328083

                    027-87328156  (传真)

                    0712-2049016

                    0712-2049009  (传真)

 举报投诉电话:      027-87328126

                    027-87328125  (传真)

                    0712-2049068

                    0712-2049009  (传真)

 

——摘自《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规范收费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