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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

已浏览:4303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6-14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5年6月29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精神,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经专项课题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我厅研制了《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1日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

(二)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而扰乱社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参加或组织非法组织的;

    (四)违反或歪曲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胁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旷课2次以上(含2次)或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擅自调课等情况累计出现5次以上(含5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三)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上课时接听或拨打电话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参加带彩娱乐,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无正当理由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体罚学生,或用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履行而未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五)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而谋取私利的;

    (六)收受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宴请,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八)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承担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九)向学生及家长强行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十)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

(十一)因在公共场所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二)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四)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决定。其中,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的,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分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其中,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还须报与主管教育部门同级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认定的事实、拟给予的处分和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并对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实行签收制度。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

第十六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十八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九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中小学教师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参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少年宫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制了《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16年3月上旬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1、《细则》的制定背景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国家十分重视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问题。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5年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偿家教问题又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这些文件对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处理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近几年湖北重视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涌现出了秦开美、徐美容、陈发喜、张龙、汪金权、余功茂等一批师德楷模,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少数教师也还存在师德失范问题,个别性质还比较恶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教育厅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细则》。

2、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依据

《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也是制定《细则》的重要依据。

3、《细则》的主要特点

从总体上看,《细则》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将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分为政治纪律类、教育教学类、师德师风表现类等三个方面并作了细化规定,更具有针对性。二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列举较为详尽,同时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行为与所受的处分是一一对应的。对于处罚权限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基层教育部门实际以及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实际,更具有操作性。三是制定的过程体现了民主性与规范性。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过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广大中小学教师、校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4、《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正文部分总共六章二十五条。六章分别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及适用,违反师德的行为及其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附则。

“总则”部分包含第一至三条,主要阐明制定《细则》的依据、处理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及适用”部分包含第四至十条,主要阐述五种处分,以及各种适用情形。“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包含第十一至十三条,主要阐释各种违反师德的具体表现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是《细则》的核心部分。给予的处分主要是根据违反师德行为情节的轻重而判断的。“处分的权限和程序”部分包含了第十四至十八条,对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教师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处分的解除”部分包含了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了解除处分的条件和时间期限,并进一步明确了解除处分后教师的待遇问题。

5、《细则》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

《细则》出台后,我厅在官网上进行了公示,社会各界积极建言,一些好的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得到了采纳。如,《细则》原只对违反师德获得的经济利益清退或上缴做了规定。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有社会人士建议,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修改时我们采纳了这条建议。又如,对于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的情况的,《细则》原来没有数量上的规定,社会人士建议最好定量。在征求多方意见后,修改稿中我们做了数量上的规定。类似这样合理的建议都得到了我们的采纳。

6、《细则》的适用对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少年宫、各级教研科研培训机构、电化教育等单位的教师。上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7、《细则》对上位文件进行补充和明确的情况

《细则》对上位文件不太明确的,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如,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没有对将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教师纳入适用对象。考虑到我省一些地方仍有相关机构存在,《细则》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又如,《细则》制定的上位依据中,对民办学校或未纳入公办学校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分权限未做规定,《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8、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类型

《细则》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类型。其中,对于既具有行政职务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施行“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时,可以实施单项处分,也可以合并处分。对于“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如具有人事编制,给予开除处分;如属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9、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原则

《细则》第二条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10、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类型

《细则》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将教师的职业道德的行为分为政治纪律行为、工作纪律行为、师德师风表现等,并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11、公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处理权限

《细则》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可以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教师所在学校只能提出建议,处分权限在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这主要是考虑到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事关教师切身利益,需要严格掌握。

12、处分的解除

《细则》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处分解除的结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的制度,即“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

13、中小学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受处分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关系

《细则》规定,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按照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有关规定,对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而暂缓注册、在处分解除后参加定期注册的人员,需参加师德集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