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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浏览:4027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的学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3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4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5条  初中毕业生须持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普通高中录取通过书到录取学校办学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入学后,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注册,经省教育厅分配学号后,取得学籍。

     第6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三章 转学

     第7条 因全家跨省、市(州)、县(区)迁居的学生可予转学。

     第8条 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转学联系单”、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后,再到原就读校开具“转学证明”,“转学证明”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9条 重点(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重点(示范)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10条 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省教育厅负责发放识别码和学号。

     第11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12条 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再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

第四章 借读

     第13条 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须随父母或投亲靠友跨省、市、县(区)到其它学校临时学习。

     第14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15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五章 休学、复学、死亡

     第16条 学生因伤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可以休学。

     第17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和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需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

     第18条 学生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19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第20条 学生死亡,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21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22条 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23条  自动退学。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留级、跳级

     第24条 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不设留级,一般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非毕业年级的留级比例控制在本年级的千分之五以内。

     第25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适应高一年级学习可以留级。学生留级由学生本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留级。

     第26条 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学习水平,经学校批准,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跳级。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27条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考查、考核)科目全部及格,准予毕业。

     第28条 学生毕业考试不及格,准予补考。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29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30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予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31条 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32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33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年龄未满18周年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恢复学业申请,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良好,由学校报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恢复其学籍。  

第十章 管理权限

    第34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提供学籍管理网络平台,分配学生学号,检查、指导市(州)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州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

    第35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36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37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38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第39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