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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高中学生会章程

已浏览:18562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9-10-30

 湖北省孝感高级中学学生会章程

200910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湖北省孝感高级中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由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学工处、团委指导的全体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标准。
第二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团结全体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勤奋、求实、文明、创新”校风的形成,协助学校创建一个生动活跃、积极向上的学习环境;
  (二)成为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与管理事务。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学生参与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努力为全体学生服务;
  (四)围绕学校党政的中心工作,在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学工处、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结合自己的特点,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按照广大学生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全校学生开展学习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提高广大学生与实践结合,服务社会的自觉性,引导学生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五)加强与学校各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兄弟学校学生会之间的联系,互相交流总结经验,发展与兄弟学校学生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单位的友谊与合作,沟通学校和社会的联系,以便给同学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第二章    

第三条  凡取得湖北省孝感高级中学学籍的在校学生并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均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
  (二)自觉遵守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荣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生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学生会的会议和学生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学生会的工作和学生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有监督、批评学生会的领导机关和学生会的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三章  学生会组织制度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学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学工处、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三)本会的领导机构,除下设的工作部门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五)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各班和会员的意见。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要使会员对学生会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六)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学工处、团委认为有必要时,经过与学生会执委会共同研究,可以调换校学生会的负责人。校学生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需要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有关校学生会的全局性工作,由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学工处、团委同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做出决定,统一部署。
  第九条  校学生会的刊物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学校党政、团组织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学生会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生会执委会行使权利。学生代表大会原则每年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查上届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届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并通过学生会的章程以及学生会其他工作条例;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执委会成员。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和产生办法。
  (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孝感高级中学正式在籍学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5.勤奋学习,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6.有团队协作精神,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有一定威信;
    7.受学校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不得成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8.各班班长和上届执委会成员应为当然代表。
  (二)代表产生办法: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以自荐或经推荐成为代表候选人;
    2.班级选举应召开班会,进行民主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用差额或等额选举办法产生应选名额;
    3.代表产生后,应在本班公示一周;
    4.公示无异议,根据规定上报学代会会议筹备处。
   第十三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和产生办法。
  (一)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基层选举单位推选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2.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具有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和自我教育能力;
    3.有一定的班级干部工作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有团队协作精神,团结同学,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在组织开展班、团、学生会工作和活动中,或在科技、文娱、体育、美术、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5.除非不符合以上条件或在学生会工作中有消极工作、错误言行,上届执委会成员应优先考虑。
  (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以自荐或经推荐成为候选人;
    2.填写候选人简明情况登记表,上报学代会会议筹备处;
    4.学代会会议筹备处初步审查,经报学校批准通过后,应在学校公示;
    5.公示通过后,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选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五章  学生会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校学生会的全部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执行委员由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各部部长、副部长,各班班长组成。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指导教师,代表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学工处、团委具体帮助和指导校学生会的工作,会同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每学期提出工作计划,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关心学生会干部的思想进步,参与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候选人由学校提名、执行委员会自荐、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推荐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报学校学工处、团委批准。副主席、各部部长由主席提名、执行委员会自荐,在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分工产生,报学校学工处、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负责召集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掌握和了解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计划和及时总结学生会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汇报,代表本校学生会参加各级学联召开的有关会议。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在或受主席委托时代行主席的职权。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是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由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从会员中择优聘任。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包括主席、副主席、学习部、文宣部、文艺部、劳生部、女生部、体育部、安全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席、副主席: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了解学生思想、反映学生工作,促使全体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二)学习部:配合学校教学,开展各种活动,激发同学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文宣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学生会的宣传工作,扩大学生会工作在校内外的影响。

(四)文艺部:开展各种富有特色的文娱活动,丰富同学的课余文化生活,参与学校艺术节的组织工作,提高同学的艺术修养。
  (五)劳动生活部:反映学生在生活方面的要求,派出人员参加学生食堂和宿管人员召集的会议,沟通学生与后勤总务部门的联系,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生活管理工作;积极宣传环保和卫生知识,倡导良好的环保和卫生习惯,培养学生良好的环保意识,负责周末卫生大检查。
  (六)体育、安全部:开展各种具有独创性的体育活动,丰富同学的课余体育生活,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提高同学的身体素质;负责校园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学生活动中的安全和保卫工作。

(七)女生部:在学校女生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女生活动,协助辅导员进行女生方面的教育管理。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的干部是学生会的工作骨干。学生会的干部要做同学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学生会会员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
  (一)政治上求进步。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学校的稳定和荣誉。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同学中开展工作,努力作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组织和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干事由各班级推荐或公开招聘,聘期为一年,进入学生干部编制。干事应主动团结在部门负责人周围,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部门负责人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届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产生的负责人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下届校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学生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学生会负责人和各部门工作人员为止。
  在特殊的情况下,学生会干部可以申请辞职(书面),在未经组织批准前不可自动离职,如自动离职,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工处、团委负有协助学校党政管理学生会干部的责任,负责推荐学生会负责人人选,对学生会干部的选配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学生会干部,学生会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在任期内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符合学生会干部要求的,将依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学生会内职务。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班级学生委员会(简称班委会)
   班级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设班长1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由班级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