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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已浏览:7919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9-20

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精神,我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以下简称“免学杂费”)。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市直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内容

(一)免学杂费对象。免学杂费对象为在普通高中(包括经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免学杂费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5]170号)要求,现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为:省、市(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今后若统一调整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省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民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标准执行。

(三)免学杂费补助。对公办学校,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免学杂费实施时间。免学杂费从2016年秋季起开始实施,2016年秋季开学时,各高中学校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退还工作,并确保一次性退还学生。公办学校按“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其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杂费标准退还。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年10月底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认清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免学杂费工作。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是完善国家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做好免学杂费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相关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规范申请审核程序,及时上报免学杂费学生信息。各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规范程序组织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对外公示等工作。

1.学生申请。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孝感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放了《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扶贫手册》或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档案(下载打印、复印的信息亦可)向学校申请资助,《扶贫手册》作为学校确定受助资格的依据;未发《扶贫手册》的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分别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居住地民政部门、扶贫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作为学校确定受助资格的依据。

2.学校审核、公示。学校要认真核实受助学生普通高中学籍、各相关证明材料等信息的真实性。既要确保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应免尽免、不落一人”,又要预防扩大范围,骗取补助金行为。并对学校审核后名单在校内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上报。各学校要于9月30日前将2016年秋季公示后确认免学杂费学生名单汇总,填写《孝感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陈平,电话:0712-2327536.教育局、财政局以此拨付免学杂费补助资金。

(四)搞好档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市直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评审记录和公示等原始材料及电子文件及时归档,以备各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随时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孝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